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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何国庆、徐亚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何国庆,徐亚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498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凉塘西路1号恒广国际景园一区6栋802号。负责人王世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明,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何国庆,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徐亚冰,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何国庆、徐亚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6.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