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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杨干州、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干州,郑辉,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37号申请人:杨干州,男,1956年8月18日生,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郑辉,男,1971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冯向阳,男,1970年11月1日生,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杨干州与郑辉、冯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辉、冯向阳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杨干州申请债权106277元及利息到目前都没有实现到位。由于被执行人郑辉、冯向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他采取限高和失信强制措施,且申请人杨干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辉、冯向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平审判员  周爱新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