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仁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仁,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曲,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寒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彬,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上诉人何仁与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辽092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何仁、中铁十四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仁的委托代理人刘姝曲,上诉人中铁十四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寒冰、赵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1、中铁十四局对何仁进场是否有要求?2、中铁十四局是否对施工地段进行了地质勘察或打桩试验?3、何仁进场后所带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4、不能施工的原因是什么?“施工工艺”是否发生了变化?5、何仁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对以上需要查清的事实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另外,二审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调取的2份证人证言,可能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耿文革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