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向珍与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向珍,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64号申请人:袁向珍,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国军,男,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袁向珍与被申请人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向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军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国军在赤峰市国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80万元。申请人袁向珍以其与张生共同共有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国军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李国军在赤峰市国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对申请人袁向珍与张生共同共有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