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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东洋矿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域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东洋矿机有限公司,山东域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东洋矿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域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东洋矿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域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东洋矿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