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卓怡与黄文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卓怡,黄文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卓怡,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文昭,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黄卓怡申请执行黄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黄文昭应向黄卓怡清偿借款本金10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8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钧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