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纪春、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纪春,王丽娜,孙培夫,王昌培,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866号申请执行人:魏纪春,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孙培夫,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昌培,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炜,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魏纪春与被执行人王丽娜、孙培夫、王昌培、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诉讼费83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登记于其名下,但均由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仅有存款可供本院划拨,共执行到位金额164390.79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