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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武军、临邑县临南镇于庙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武军,临邑县临南镇于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县临南镇于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丁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曹锋,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武军因与被上诉人临邑县临南镇于庙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张武军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上诉人张武军邮寄了开庭传票,在开庭三日前由上诉人张武军本人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上诉人张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武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