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某与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赵某申请执行的30303.82元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