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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686张某与卢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2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1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被上诉人卢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与卢某1共同生育两个小孩,张某在一审中主张抚养卢某2系因考虑抚养负担相对较小,现卢某2要求随其父亲夫妻卢某1共同生活,张某尊重其选择。但卢某3作为女孩,更宜与母亲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卢某3随张某共同生活。卢某1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张某与卢某1离婚;2、婚生男孩卢某2随张某共同生活,婚生女孩卢某3随卢某1共同生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与卢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初开始共同生活,于2006年农历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男孩卢某2,于××××年××月××日生女孩卢某3,现两名子女均在卢某1处生活。张某曾于2016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卢某1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某1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男孩卢某2表示,如张某与卢某1离婚,其愿随卢某1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卢某1经登记结婚,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现张某要求离婚,卢某1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后,张某与卢某1均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综合考虑两名子女性别、年龄、成长环境、生活现状及男孩卢某2本人意见等因素,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两名子女均随卢某1共同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张某与卢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卢某2(××××年××月××日生)、婚生女孩卢某3(××××年××月××日生)均随卢某1共同生活,张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卢某1两名子女抚养费各4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卢某3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扶养能力和抚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具备抚养卢某3的条件,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相比较而言,卢某3的父亲卢某1工资收入相对稳定、有固定住所,卢某3和卢某2亦一直在该环境中成长、就学,现突然改变卢某3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婚生女卢某3继续随卢某1生活为宜。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跃华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