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美与张方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张方林,男,1967年11月5日,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陈美与张方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6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方林有住房一套(位于宁南县商业街平安小区1单元F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披砂镇字第SBZ-2号)。该住房已抵押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抵押价值为101,326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我院于2017年7月5日已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方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