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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娟与黄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黄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黄谋良。本院在执行吴娟与黄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娟与被执行人黄谋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自愿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