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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吴运全诉重庆致成合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全,重庆致成合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383号原告:吴运全,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明,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致成合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人和街。法定代表人:黄裴。被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枣园街办事处府右街2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运全诉被告重庆致成合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运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运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运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元,由原告吴运全承担。审判员  黄渝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章)书记员  牛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