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金玉与徐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金玉,徐国臣,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1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金玉,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臣,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武金玉因与被申诉人徐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7]2300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