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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牡丹江鑫融小额贷款公司与王后娟、张慧霞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后娟,牡丹江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慧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后娟,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三条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颖,女,经理。原审被告张慧霞,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王后娟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慧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按照上诉人王后娟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交纳上诉费通知书》,该邮件回执于2017年7月23日被退回,视为已送达。王后娟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后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吕 毓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