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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玉杰与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杰,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周毅,赵立欣,王从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65号原告:韩玉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立欣,男,约39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从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杰与被告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周毅、赵立欣、王从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