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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李杰、彭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李杰,彭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449号原告:杨志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彭子金,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李杰、彭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