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武绪与秦浩恩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绪,秦浩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武绪,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浩恩,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李武绪因与被上诉人秦浩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4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武绪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4655号12号楼2单元601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秦浩恩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李武绪户籍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武绪称其实际居住于济南市长清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该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