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63号之二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德州金月生化有限公司、涂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金月生化有限公司,涂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63号之二十九申请人:德州金月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涂晓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涂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8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