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332号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剑门路碧水云天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42279119J。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被告:夏伟,男,生于198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