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月珍与张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珍,张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903号之一原告:周月珍,女,194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峰,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珍与被告张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于洪波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