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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石永希与周艳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希,周艳伟,刘占龙,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永希,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太平山镇西新村。被执行人周艳伟,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乌日根塔拉农场。被执行人刘占龙,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工乡。被执行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南地号村。法定代表人王艳,经理。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永希与被执行人周艳伟、刘占龙、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四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永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石永希收到执行回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