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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与李兴军、陈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李兴军,陈允云,刘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853号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地址:单县龙王庙镇龙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2MA3CBP8W4H。法定代表人:孙军港,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系该社主任。被告:李兴军,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陈允云,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怀海,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兴军、陈允云、刘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县润农大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