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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振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151号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高楞。 法定代表人:李首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春光,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 被告:魏振强,男,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燕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