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裴亮与裴忠良、裴忠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亮,裴忠良,裴忠华,裴忠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482号原告:裴亮,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裴忠良,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裴忠华,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裴忠英,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裴亮诉被告裴忠良、裴忠华、裴忠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