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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某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廖某,均系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主任。上诉人黎某某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原告黎某某在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黎某某诉花都市花都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业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南法执字第1462-8号。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分局向法院及申请人复函:该涉案抵押房产(地址:广州市花都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东南商场,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地号:106278)已被拆除灭失。然而申请人无法证实该拆除行为的真实性及具体拆除行为。另外,此抵押房产极大关系到申请人执行案件结果,但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抵押房产拆除事实的具体信息。另外,由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分局主管辖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土地开发工作及用地批后结案工作,故申请人现申请公开抵押房产的基本信息,具体如下:1.具体负责审批、决定拆除上述房屋的单位是哪一家?拆除房屋将土地收回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是否有行政上的相关审批或征收手续?2.相关部门单位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依据相关政府批复或通知等文件资料?如是,请告知申请人所依据的政府批复或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3、上述房屋已抵押给了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分行,作为拆除房屋的主管(或决定)单位,是否有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4、在拆除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之后,主管(或决定)单位是否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补偿?或已经做出过相应补偿,补偿款项由谁已收取?”。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72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为:“黎某某,本委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未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不明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请您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后再行办理。特此告知。”原告于2016年9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签收了穗国规公开[2016]72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告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72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在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鉴于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答复的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16年8月19日,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8月30日,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后再行办理。同年9月23日,上诉人按要求补正申请书的内容,随后,被上诉人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442、438、44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对上诉人要求公开涉案地块的拆迁信息,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被上诉人以“申请内容不明确”及“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答复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公开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位于广州市花都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东南商场现有土地情况及前述房产证号、地号状态;2.有关拆除上述房产的政府批复或通知等文件住所;3.负责审批、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拆除的单位;4.拆除房产后的补偿文件、措施及补偿款项去向;5.注销粤房地他证字第0179824《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文件、时间、方式等信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辩称,在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书后,上诉人于2016年9月23日再次向被上诉人请求公开涉案房产的产权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政府征收公告信息等。2016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作出三份穗国规公开[2016]438、442、44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详细向上诉人告知涉案房产的产权信息、土地登记结果信息及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须补正的材料,并明确告知没有关于地号为106278所在地块的征收公告信息。被上诉人已依法对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要求对申请涉案土地房产信息公开相关内容进行补正。2016年10月14日至17日,被上诉人先后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438、442、44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对地号为106278的地块及房地产权证号06××34房产的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对上诉人要求获取地号为106278所在地块的征收公告信息,经查,没有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在原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房地产权证号06××34房地产登记档案卷宗资料。以上事实,有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穗国规公开[2016]438、442、44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黎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实质是对涉案房产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及征收补偿信息的咨询,被上诉人经审核认为上诉人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告知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再行办理。2016年9月23日,上诉人补正涉案地块及房产需申请公开内容,被上诉人先后做出三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时公开涉案地块及房产登记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被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系告知行为,在上诉人按要求被正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后,被上诉人即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被诉告知书属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被诉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上诉人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46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黎某某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上诉人黎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禄林书 记 员 陈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