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文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洗涤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洗涤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本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