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4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洪云申请执行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川028执4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云,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4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洪云,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海棠村9组。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迅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洪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