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方祥、董正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祥,董正宗,董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方祥,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正宗,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方金,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方祥与董正宗、董方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贾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方金之妻刘学美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