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程新营,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尤庄行政村尤庄***号。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净堂行政村大张庄**号。申请执行人程新营与被执行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新营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XX向原告程新营支付劳务款项人民币43000元。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XX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