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宁与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82号原告:刘宁,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泽晖、火统玲,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凤,总经理。原告刘宁诉被告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13元,减半收取41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