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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宁与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82号原告:刘宁,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泽晖、火统玲,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凤,总经理。原告刘宁诉被告青岛德惠房地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13元,减半收取41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