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进知与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原告(被告)宋进知与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25号楼107。”补正为:“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25号楼107。”审 判 长 李彦宏代理审判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王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