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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进知与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原告(被告)宋进知与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25号楼107。”补正为:“被告(原告):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25号楼107。”审 判 长  李彦宏代理审判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王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