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志超与张振宁、康馨馨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张振宁,康馨馨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447号原告:张志超,男。被告:张振宁,男。被告:康馨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张振宁、康馨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对被告张振宁、康馨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志超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