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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志超与张振宁、康馨馨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张振宁,康馨馨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447号原告:张志超,男。被告:张振宁,男。被告:康馨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张振宁、康馨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对被告张振宁、康馨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志超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