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家胜、龚小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家胜,龚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865号申请人:潘家胜,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龚小忠,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家胜与被执行人龚小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拘留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