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华美保温材料批发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华美保温材料批发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催27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华美保温材料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棋杆村。经营者刘进方,该部负责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华美保温材料批发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9130018,票据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银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丰源轧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银行北国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华美保温材料批发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新阳审 判 员 汪 雄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