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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846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