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殷宝山与包宝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宝山,包宝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00号原告殷宝山,男,195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宝连,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山诉被告包宝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宝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宝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宝山撤回对被告包宝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殷宝山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