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11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水库路(水泥构件厂院内)。负责人:秦保成,厂长。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结构厂)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结构厂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结构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结构厂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厂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范红萍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徐梓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