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857号原告: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张翠英。被告: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山。原告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圣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万事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衡平-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