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49-8。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政,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希国,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所在地址五莲县叩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冯展鹏,校长。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国土罚字〔2016〕第8-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19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明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未经依法批准,自2015年9月擅自在五莲县叩官镇常林子村村东南占用土地956平方米(其中林地883平方米,建设用地73平方米)建学生食堂。2016年11月25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18755元的罚款。以上处罚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学生食堂,违法事实清楚。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五莲县叩官镇中心小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6〕第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莲国土罚字〔2016〕第8-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五莲县叩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3项罚款1875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陈恕宽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