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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579号原告: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572487360D。法定代表人:薛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8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883255-9。法定代表人:姚天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洛阳通颖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佟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