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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莲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2004年出生,住阳泉市。法定代理人高满荣(系杨彬奶奶)。被执行人王莲花,女,1982年出生,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莲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莲花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杨彬抚养费300元,至杨某独立生活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莲花银行存款650元(含案件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