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莲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2004年出生,住阳泉市。法定代理人高满荣(系杨彬奶奶)。被执行人王莲花,女,1982年出生,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莲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莲花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杨彬抚养费300元,至杨某独立生活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莲花银行存款650元(含案件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