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晓晨与李海存、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程,薛飞,李海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63号原告:李晓程,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佳县。被告:薛飞,男,汉族,住佳县。被告:李海存,男,汉族,佳县。李晓程诉李海存、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瑞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