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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48号申请人:向某某,男。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96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向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99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9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向某某所有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向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伟审判员  肖雄芳审判员  李京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