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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石立平、崔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立平,崔建国,韩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44号申请人:石立平,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邯郸市邱县。被申请人:崔建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韩连娣,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申请人石立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崔建国、韩连娣的银行存款95,000元,申请人石立平向本院提交价值95,000元保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2418033900283285591)。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建国、韩连娣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元。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石立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香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