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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福林诉被告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林,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066号原告:郭福林,男,1962年5月9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被告:龚华,男,现年42岁,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林与被告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福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福林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郭福林负担。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