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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严庆玲与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庆玲,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2322号原告:严庆玲(曾用名:严庆华),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负责人:王佑辉,村委会主任。原告严庆玲与被告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庆玲,被告红星村的代表人王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庆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红星村给付拖欠工资、差旅费67,174.1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严庆玲系红星村支部委员、妇女主任。2000年至今红星村没有正常发放工资,外出工作本人垫付差旅费,没有报销,合计金额为67,174.16元。现要求红星村立即偿还欠款。红星村辩称,没有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质证。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2017年8月14日红星村为严庆华出具的往来明细账(115页)复印件一份,证明红星村欠严庆玲67,174.16元。红星村对严庆玲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卷予以佐证。红星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严庆玲系红星村支部委员、妇女主任。2000年至今红星村没有正常发放工资,外出工作本人垫付差旅费没有报销,合计金额为67,174.16元。现要求红星村立即偿还欠款。本院认为,红星村尚欠严庆玲工资及差旅费67,174.16元予以认可,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严庆玲要求红星村给付欠款的诉讼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嫩江县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严庆玲工资及差旅费67,17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0元,由被告嫩江县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