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兴勇与曹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勇,曹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990号原告:刘兴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曹颉,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刘兴勇与被告曹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兴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兴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召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