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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兴勇与曹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勇,曹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990号原告:刘兴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曹颉,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刘兴勇与被告曹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兴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兴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召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