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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剑锋与李耀忠、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锋,李耀忠,黄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59号原告:黄剑锋,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王佩珊,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明,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耀忠,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丽娟,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剑锋诉被告李耀忠、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少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剑锋的委托代理人王佩珊律师、徐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耀忠、黄丽娟经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剑锋诉称,原告与被告李耀忠是朋友关系,被告李耀忠多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3月2日,被告李耀忠立下《欠条》,载明:“现本人李耀忠因资金周转向黄剑锋借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佰元正(¥270500元),在2014年7月28日前先付伍万元人民币,余款2014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后,被告李耀忠没有按约定还款,并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黄丽娟与被告李耀忠是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耀忠归还原告借款2705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被告黄丽娟对李耀忠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自另案卷宗),拟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2、《借据》,拟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3、庭后补充提交广州市从化鳌头伍炐石材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经营大理石生意;广州茗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拟证明被告李耀忠原经营广州茗骏装饰有限工程公司;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拟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部分订货清单,拟证明被告李耀忠施工的雍禾苑工地向原告购买石材。被告李耀忠、黄丽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作放弃举证、质证、辩证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2日,被告李耀忠立下《欠条》,载明:“现本人李耀忠因资金周转向黄剑锋借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佰元正(¥270500元),在2014年7月28日前先付伍万元人民币,余款2014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人:李耀忠,2013年3月2日。”被告李耀忠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指模。根据原告自述,原告经营广州市从化鳌头伍炐石材,被告李耀忠经营广州茗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年底,被告李耀忠因承接装修工程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开始向原告借款。第一笔在广州茗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李耀忠现金支付借款20000元,第二笔在上述公司现金支付借款50000元,第三笔在原告车里现金支付借款60000元。另外,因为被告李耀忠承接的雍禾苑工程装修,在原告处购买大理石,货款约140000多元。因被告李耀忠欲继续借款,原告则表示该140000多元货款转为借款。借款时,双方未签订《借据》,亦未约定利息。因被告李耀忠经营装修工程生意,原告为与其长期合作,故每次均现金支付借款给被告李耀忠。本案《欠条》270500元由上述四笔借款构成。借款后,被告李耀忠未偿还借款及利息。除本案外,原告与被告李耀忠无其他债权债务及货款纠纷。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原告持《欠条》起诉,并在庭审时表示《欠条》一共涉及四笔款项,分别是三笔借款以及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后因被告李耀忠向原告借款时,原告明确将该笔货款转化为借款。可见,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关于被告李耀忠是否向原告借款270500元的问题。首先,根据原告所述,其分别向被告李耀忠支付现金20000元、50000元、60000元以及以货款抵作借款140000多元。一是,被告李耀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二是,由于双方为朋友关系,20000元、50000元、60000元单笔借款数额不高,现金支付并不违背朋友间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一般常理。三是,原告经营石材生意,被告承接装修工程,双方平时存在生意往来,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基于双方的朋友和合作关系,允许被告李耀忠赊欠货款亦在情理之中,且在被告李耀忠再次向其借款时明确将拖欠的货款转为借款。其次,被告李耀忠向原告立下《欠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270500元,并在《欠条》上签名和捺印指模。《欠条》是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确立及款项交付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被告李耀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具备理解《欠条》内容的能力,其应承担签署上述材料的法律后果,因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后,虽然原告只持《欠条》起诉被告李耀忠要求还款,但其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佐证双方存在生意往来,双方为朋友,且原告为了招揽被告李耀忠的生意,允许其赊欠货款亦在情理之中。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耀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耀忠多次向原告借款,合共270500元。被告李耀忠借款后未偿还,故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诉讼请求被告李耀忠偿还借款2705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诉讼请求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欠条》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0日,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丽娟对本案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法证明本案债务为被告李耀忠个人债务。因此,本案《欠条》约定的债务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黄丽娟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剑锋270500元,并以270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黄丽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李耀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耀忠负担,被告黄丽娟依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少珍人民陪审员  钟伟东人民陪审员  周锦宏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小莹书 记 员  刘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