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曾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曾六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54号原告:周小东,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曾六兴,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周小东与被告曾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小东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曾六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小东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君 关注公众号“”